郑州排放检验机构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
近日,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办法》,郑州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编码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编码规则。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
在检验和治理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否则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
此外,根据《办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处500元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