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安部发布征求意见稿 含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电车资源了解到,8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中明确指出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减少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轻型货车产品需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中特别强调,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栅和平板式货车。
(四)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轻型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车);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
(五)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总质量M(kg)
M≤3500
3500<M<4500
整备质量m(kg)
m﹥1100
载质量
利用系数
栏板式货车
≥0.65
≥0.75
自卸货车
≥0.55
-
仓栅式货车
≥0.55
≥0.65
厢式货车
≥0.50
≥0.60
冷藏车
≥0.30
≥0.40
越野栏板式、仓栅式货车
-
≥0.40
越野厢式货车
-
≥0.30
以下是附件全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人载货等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减少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自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过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担负起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确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送;无法满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相关产品公告。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要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3个月的样品追溯制度。对货车产品,空载检测要认真检测产品整备质量,保存检验过程视频,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齐全,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加装、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要重点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要重点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采信其检验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及合格证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在办理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车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车管所民警或工作人员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落实“四个不放过”的要求,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治理
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办理变更手续。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附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术语定义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二)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发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例如:发动机缸体主体位于车辆前后轴之间,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轴上方的情形),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三)小微型普通客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运动型乘用车、越野客车。
(四)客厢式运输车,指封闭式货车。即采用整体式车身,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六)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二、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栅和平板式货车。
(四)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轻型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车);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
(五)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说明: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人计算。
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
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不应计入载质量。
4.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
途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
汽车。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应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二)设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方向)的横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450mm,对车辆宽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转的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
(九)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300mm。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30%,其中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的座间距不足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600mm的位置),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确认是否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十二)面包车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