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提出四项措施,一是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二是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三是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监测评估工作、四是提升部交互系统技术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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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包括技术合规性指标、经营合规性指标和能力类指标。将从这三个维度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做好充分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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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对网络货运企业出现的资质异常、入网异常、轨迹异常、资金支付异常、超范围经营、超限超载运输等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三、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监测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依托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部交互系统)统计数据,按照《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要求,以季度为周期,对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本省份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省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健全相关信用评价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规范经营。

四、提升部交互系统技术支撑能力

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部交互系统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工作。部科学研究院要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技术支持工作,健全多维度数据校验比对规则,完善部交互系统监测功能,定期发布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分析报告。